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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4/2017-010029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
:会东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17-09-30发文字号
:会东府发〔2017〕29号发布日期
:2017-09-30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会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30 10:30
会东府发〔2017〕29号
会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事企业单位,垂管系统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加强投资促进工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15〕19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本着“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凡经我县招商引资渠道进入,在我县境内投资创业创新、登记注册纳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现代农业、科技研发、现代建筑业、装备制造、精深加工、教育事业、医疗保障、文化创作、服务置业、“互联网+”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水能、风能、光能等资源开发利用除外)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占地的优先匹配地方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条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土地租赁、出让、开发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1.对属基础设施建设类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2.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业开发及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4.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5.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立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特殊项目优惠。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4.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产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缴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条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七条 增值税优惠。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光伏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4.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5.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金融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财政贡献奖。1.对本办法实施后引进的项目,对引进的用于本地项目实际投资,内资在2000万及以上(含2000万),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各类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1至5年每年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金额的30%,6至10年每年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金额的20%给予奖励,10年后不再给予奖励。2.鼓励企业在会东县设立办公总部(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基地。总部经济类项目按照其经营对县级财政实际贡献金额的50%给予企业效益贡献奖。
第九条 鼓励推广PPP模式。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优先选用PPP模式。综合运用政府投资参股、财政补贴、资源补偿、购买服务、资金奖补和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协调再担保或直接担保服务,重点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的项目,列入国家、省级、州级示范项目以及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保障社会资本合理回报。
第十条 信贷优惠。1.企业融资贷款且进入会东项目专户,实际投入到会东项目建设的,首期第一年由县政府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的利息补助。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并购、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直接融资。新培育上市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IPo300万元、“新三板”200万元、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100万元奖励。2.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我县金融部门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项目建设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属于小企业项目的可享受小企业优惠政策,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随到随办”专享服务,指定联系人,协助全程办理各项业务。3.开户银行积极为企业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和资金监管服务。
五、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县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并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科技创新主研、文化创作主创人员,均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财政补贴,第一年补贴70%、第二年补贴60%、第三年起补贴50%,由同级财政次年兑现,主要用于资助教育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人才引进办法引进的企业、教育等各条战线的高级人才。经会东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均可享受我县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教育奖补、配偶子女就业入学保障等优惠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授予“会东县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享受省、州、县级劳模待遇。
六、电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简化业务流程,做好优质服务,快捷办理用电手续。积极配合用户申请办理符合直购电、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的相关手续。加强与政府部门、用电企业沟通,积极采取措施,缓解电力紧张状况,提供安全、可靠、合格的电能,为用户提供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服务,并为用户提供用电知识培训。
七、招商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扩大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由县财政设立招商奖励和产业扶持基金给予奖励。1.对引进配套企业3户以上,形成产业企业联盟;或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公司3户以上,注册资本金均在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资产(产权)并购重组,在县境内实际投资10亿元以上;或引进互联网+全国统一交易结算平台类企业1户以上的,由县政府对招商企业法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50 -100万元。2.对引进外资直接投资于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单位或引荐人,审核所引进外资实际利用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实际利用额的0.0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3.对引进国内省外资金在我县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或引荐人,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缴税第一年县级所得税收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4.对引进现代农业产业、大型商贸、食品加工类的单位或引荐人,可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0.0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凡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巨大、投资规模较大、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6.奖励办法。所引进企业或项目在会东建成达产后,经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对相关招商企业法人、招商团队、单位、引荐人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招商工作经费补助。体制内的单位、企业、个人不在奖励范围。以上奖励政策以最高奖励为主,不重复计算。
八、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开辟“绿色通道”。对列入省、州、县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的项目,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目录管理,优先配置资源要素。所需供地计划和环评指标纳入州、县级计划单列管理,统筹平衡解决。
第十六条 提升园区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经营项目。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平台公司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等政策,支持引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九、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承诺。项目要件审查、行政许可权限在县域内的,由县商务投促局派员协助企业办理银行或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一企一策”。1.对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2.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全面落实“一个重大项目,一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推进方案”的重大项目工作机制。
十、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设立县政府投资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的招商引资政府奖励和财政补贴,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为确保奖励、奖补资金兑现到位,由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在执行《会东县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试行)》过程中出现与国家、省、州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附件:会东县享受税费及奖励政策的办理流程
附件
会东县享受税费及奖励政策的办理流程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流程
(一)第一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经审核确认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前,根据审核确认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明细账计算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并报送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县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税收优惠办理
税收优惠办理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和财政奖励
1.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填写《会东县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或《会东县财政奖励申请表》。
2.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纳税人缴纳税等情况或相关部门出具财政奖励证明。
3.奖励奖补资金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奖励奖补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4.县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将奖励奖补资金兑付给纳税人或奖励企业(个人)。
5.重大项目或推进本县产业发展项目,优惠政策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附件:




川公网安备 51342602000015号